第一條 為不斷提高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素質,促進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繼續教育,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運輸駕駛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 本辦法所稱的繼續教育,是指為不斷提高道路運輸駕駛員的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使其知識和技能得到更新的多種形式的教育。 第三條 接受繼續教育是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義務。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相應的繼續教育。 第四條 繼續教育堅持以具有一定規模的道路運輸企業實施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形式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大綱并向社會公布。 繼續教育大綱內容包括道路運輸相關政策法規、職業道德、運輸安全和節能減排等。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機構根據繼續教育大綱,組織編寫繼續教育教材。各地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組織編寫補充教材。 第八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周期為2年。道路運輸駕駛員在每個周期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應不少于24學時。 第九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以接受道路運輸企業組織并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培訓為主。不具備條件的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駕駛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由其他繼續教育機構承擔。繼續教育還包括以下形式: (一)經許可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構組織的繼續教育; (二)交通運輸部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網絡遠程繼續教育; (三)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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